依据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
法规,房屋交付期延展三个月在法理上是被允许和合规的范围之内。当遇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交付房屋的状况时,首先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该方尽快完成房屋交付任务。倘若经过广阔的催告过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承担起相应的
债务责任,即未能按照原先的约定履行有关义务,此时作为购买者便有权依法解除这份
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已经签署了关于这方面的
补充协议或者有其他特殊约定。
然而,在法律未曾给出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对于此事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经过
购房催告程序之后,解除权的行使合理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而如果购房者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其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