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案件通常牵涉到固定不动的资产,不动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权限原则上应归属于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不能违背这项规定,擅自选择在其他地区的法院启动房地产
诉讼程序。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
诉讼负担和实现预期的诉讼效果,在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后,当事人在提
起诉讼时必须谨慎对待。在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开发、运营以及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都可以称之为
房地产纠纷。
具体来说,这些
纠纷既包括主要围绕着房产展开的争议(例如房屋权益纠纷),也包括与地产有关的维权争议(例如土地权益纠纷)。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既可能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也可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在
房产纠纷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权限内的处理事项;仅有极少数的房产纠纷案情需要依据行政
法规进行
清算,因此被纳入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房产纠纷实际上并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之内,需要由其他相应机构来处理。对于在
购房过程中引发的房产纠纷,当事人可以考虑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决定以及诉讼等多种策略来寻求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