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因
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延迟情况下,若
商品房交付日期超越原定计划,则自超期之刻起应计取
违约金额。如经过适度提醒而卖方在合理时限的三个月之内仍未能履约,购买方享有权利取消该合同签署。针对未曾得到提醒的情况,取消权理当在其实际产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倘若超出此期限仍未行使,则取消权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