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争议类案件属于可
被强制执行范畴之内。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裁判文书,其中
当事人须无条件履行,若有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审判员亦有权将此案移交执行员负责执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进行
强制执行的房产类型,此类案件则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