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购房过程中由于
银行贷款无法审批导致的
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
首先,如果在订立
购房合同时,合同的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明确约定定金可予退还,那么此时定金就有权利被退还。
其次,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守约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且还应该得到双倍的退还金额作为补偿。
最后,如果是由支
付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被退还。关于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如下:
第
一,当给付定金的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时,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被返还;
第
二,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时,其应当向守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
三,当
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
合同义务后,定金可以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被收回。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