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质量问题方面,可分为对主体结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质量问题、一般性的质量瑕疵以及对居住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三种情况。针对严重危及主体结构安全以及对居住环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退房处理。而对于一般性质量问题,倘若处在保修期之内,则可以选择请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以解决问题。若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未能得以成功的协商解决,买方亦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
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应负有修复义务;若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导致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