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解决此问题,可考虑寻求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协助处理,因为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享有对房屋
拆迁事宜的绝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且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过程。对于那些需要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来说,他们必须首先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然后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天,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来修订该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最后,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相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以便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而对于那些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则需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向上级汇报说明。在所有相关前期工作完成之后,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