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应对此类情况的措施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预售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已经在合同中原定的房屋座落、结构、层次以及质量和条件等事项,如果预购方坚持按照原有
合同条款进行履行,那么这种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然而,如果预售方的确无法提供符合原合同规定的房屋,那么预购方可选择要求变更或解除原有的合同,同时,预售方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其次,针对预售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的情况,也应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若预售方通过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故意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
消费者购买其
商品房,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为无效,而由此给预购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则应由预售方负责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