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易方并无
购房之合法资格却仍交付了
定金,那么该笔定金是可以被收回的。这主要依据法律条款所定,即在双方
当事人无法对此负责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
销售合同未能得以签署生效之时,售房者有义务将定金如数奉还予买方。
然而,如果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或其他因素导致买方丧失了购
买房屋的资格,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和预见的,因此,当无法继续执行
购房合同时,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