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交付的延误问题,其合法的存在条件主要包括了两类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依法享有延期交付房屋的豁免权;以及在无法预测且无法避免的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
购房业主进行物业
销售合同签订之际,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并确立可能出现的房屋交付延误的免除责任条款以及相关的
违约责任范围;反观另一方面,如果由于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那么开发商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购房业主发出通知,同时,若购房业主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前提下,擅自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并且经过核实后发现该认定为个人主观臆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业主也同样具备合法的延期交付房屋的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