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已经缴纳
定金的情况能否要求退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方面,如若因某一方
当事人的缘故而未能成功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按照相关法律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无疑是最为恰当的选择;另一方面,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出于当事人任意一方的原因所致,而是源于无法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责任范围内的因素,在此种情况下,出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