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在商业合约中所承诺之义务,那么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明确规定,他/她应当向遭受损害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就
违约责任及
赔偿问题来说,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他们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
违约金数量,也可以选择采用更具规范性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若是在合同中没有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违约方在支付
罚金或赔偿方面需要按照以下既定原则加以衡量:
首先,如果涉及到
逾期支付
购房款项的情况,那么罚金金额将参照未付款项的总和作为基准,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未能按期
偿还贷款所实行的利息标准予以核算;
其次,如果开发商遭遇了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这将导致其面临更大损失,此时违约方所付出的
赔偿金额应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该地区类似房源租金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