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房屋建筑质量引发争议,可寻求当地政府设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以及质量监管机构的协助与支持。倘若涉及到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
买卖合同纠纷,您有权选择直接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是寻找具有权威性的
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仲裁裁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