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违约金方面:
1.对于
商品房的退房违约金,需严格遵循先前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有关
退房行为的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2.若购房合同中未对此类违约情况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寻求妥当解决方案;如协商无果,则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即支
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其所支付的
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需双倍返还定金)进行处理。
3.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相应的
违约金。
4.若违约金无法完全弥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可要求违约方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
赔偿;
同时,若违约金数额过高,受损方可申请适当降低
赔偿金额。
退房程序方面:
1.
购房者须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开发商正式传达退房意愿;
2.督促开发商在接到退房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负责妥善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
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
3.敦促开发商尽快将全部购房款项悉数归还给购房者;
4.办理停止向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
偿还贷款的相关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