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承租方提前结束
房屋租赁关系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责任。
然而,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承租方可能无需承担违约金。例如:因不可归咎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租赁物业部分或整体损坏、丧失的情况下,承租方可请求降低租金;若这种损害程度严重到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承租方甚至有权解除该合同。
其次,对于租房
提前退租的问题,承租方可能给房东带来一定的
经济损失。这主要源于,若承租方提前终止
租赁协议,房东将在短期内难以寻找到新的租户,从而使其所拥有的房屋处于长期闲置状态,进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承租方提前退租确实需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