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
驳回起诉的案件,若原告再次发
起诉讼且满足法定
起诉条件,则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倘若对
一审法院所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存在异议,原告有权利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这意味着即使法院曾以
证据不足或资料不全为由驳回了
诉讼请求,原告仍可在补充相应
证据或资料之后再次提起
诉讼。
另外,如原告认为法院裁定有误,亦可再次发起诉讼。若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具备起诉资格,便会作出准许其起诉的裁定。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