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
商品房面积差异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步骤和相应的计算标准:
首先,查看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若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有明确规定,无论其比例是否在3%以内或者之外,都应严格按照既定的面积误差
处理方式来操作执行。
其次,如果合同并未对面积误差做出具体说明,那么便需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置。
然而,如果预购方无法承担额外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
购房款,那么此时就需根据双方真实意愿展开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若预购方坚持申请
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他们解除合同。
最后,当合同中出现了类似"竣工后实际面积为准"的条款时,我们还应重点关注竣工后实际面积与原约定之间的差距变化程度是否处在一般建筑物应有的误差范围之内。如果前者的增减幅度属于合理误差范围,预购方可不得依据此提出解除合同,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增加面积所需的购房款项;但是,倘若新增面积超过了正常误差范围,那么我们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