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地产交易中所出现的纷争,买卖双方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以便妥善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地产争议即由
权利义务牵涉主体——
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达到和解的目的;
其次,假设经双方充分交流未果后,他们还可以选择运用裁决程序。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洽谈并非采取
仲裁策略的必要前置条件。使用仲裁方式的首要前提在于,双方在
签署合同或者
产生纠纷之际,必须已经达成仲裁条款或协议,并自愿将其之间的矛盾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则
司法途径便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确保所涉及的
纠纷属于人
民法院的
管辖范畴之内。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
代表人进行
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