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预售合同时,我们务必要特别关注如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作为出卖方以及买方的
当事人各自都需要具备与之相对应的、真实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所表达的意思表示都应该是真诚而不含任何
欺诈成份的;
再次,预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内容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严禁出现任何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况;
最后,我们还须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以
保证其销售行为的
合法性。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