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付房产无疑构成了
违约行为。若卖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的期限向买方交付房屋,并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交付任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
赔偿逾期期间的相关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而且卖方并无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该份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