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对于不动产实施查封行为时,其法定查封期限在原则上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超过三年之规定;
然而,如果
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须在原定查封
期限届满之前完成相应的
续期查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