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产权纷争事项,
当事人应向位于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提交
诉讼申请之时,须向受诉法院
递交书面形式的
起诉状,同时需按被告人数的比例提供相应数量的起诉状副本。
然而,若在起诉状撰写过程中遭遇实际困境,允许转为通过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申诉,但必须
保证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诉内容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被告方知晓此项申诉事宜。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