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签署的预购合同
定金能否退还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区分和处理:
首先,假如在诉求提出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房屋认购书便被判定为无效,此时所交付的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与地点完成签约手续,即构成
买方违约,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反之,若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
购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未能按期正式签约,这便属于
卖方违约,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再者,若买卖双方均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签署了合同,那么在买方按约
履行义务之后,定金可以抵扣部分楼款或予以收回;
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原则;
最后,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在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的内容上难以达成共识,最终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卖方应当全额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此外,若在正式签约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条件,例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能顺利完成,这种情况也被视为违约,若买方违约,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若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