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商品房的交付期限通常自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房屋,即便已经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了催告,但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对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且也无法提供十分充分且完全合理的解释及其原因的话,那么作为
购房者便有权利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其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本金,以及尚未支付的相应利息,除此之外,还需要承担由于该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在经过书面形式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已经顺利地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失去行使
解除合同权利的机会,但却可以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补偿因
逾期交付所带来的额外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