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买受人和出卖人必须要签署正式的买卖契约;(接着)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之后的90个自然日之内,双方需携带着房地产的所有权证书、
当事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以及买卖契约等相关文件,前往房地产所在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再来)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同时还将在收到申请的第7个自然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回复,如果在该期限内未能给出书面回复,那么就视为默认受理此申请;(紧接着)然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再次核实申报出的成交价格,并且根据实际需求对准备转让的房地产展开实地勘探和估价;(最后)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买卖双方也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分别缴纳各自所需承担的
税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
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
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