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律服务的酬金一般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不论判决结果为何,
败诉方并无义务负担对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需支付的律师
代理服务费用。
然而,若败诉方需承担对方发起
诉讼期间所产生的与
诉讼有关之成本费用,在此种情形之下,
胜诉方若有意愿独立承担或与其败诉方共同商定后,可同意败诉方向其方
当事人结算价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