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明确提出尽快履行交付义务以及对超过预定交房期限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的请求;在发出催告通知之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旧无法实现交房目标且尚未能够提供充分合理原因解释的情况下,业主有权选择与其终止现有
购房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