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业主有权向其发送催告通知书以敦促对方及时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依法主张因延期交付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倘若在接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业主仍然无法如期入住新居且无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则业主享有
合同解除权,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对应的资金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