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
一房二卖”情况时,相关权益的维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对于合同
可撤销性的主张方以及对
合同效力存在争议的相关人士来说,自他们知晓该事实之日算起,一年之内均可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寻求撤销该项交易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卖方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所对应的利息部分,同时还将有权利要求对方对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
赔偿,而
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