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如
商品房如期交付日期已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满三个月且在各方积极督促、通报的情况下仍旧没有有效处理和解决,买方则依法享有要求退还所
购房产之正当权益。一旦此种申请获得批准,买方即可立即收回预付房款。身为业主,您拥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督促通知的合法权力,以促使其尽快履行房屋交付责任,同时对于
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部分,应给予相应的
赔偿。如果在催告后的第三个月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不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那么您将有权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