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条文,购
买房屋所支付的
定金在特定条件下是享有退还权利的,然而这也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您支付的定金是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的:
首先,若开发商自身并不具备销售相关权限,那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所支付的定金便具有了被退还的合法性。
其次,若您与开发商之间未能就合同中的条款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此时您支付的定金亦应得到全额退还。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形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若由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成功订立,那么出卖方同样需要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