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
定金款项,然而这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退还流程及具备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
具体来说,符合退还定金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开发商不具备合法有效的销售资质,那么法律将坚决支持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
其次,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此时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款项。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若由于不可归咎于
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订立,则出卖方亦应无条件地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