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指出,购
买房产所支付之
定金是可以进行退还操作的,然而这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得到认可。
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下
购房定金均可获得全额退还:
首先,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缺乏销售资质时,此类情况下法律明确要求将已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
购房者与地产企业之间无法就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达成共识,致使
合同签订未能成功实现,那么在此类情况下,购房者获得定金返还亦是理所当然。
此外,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措施。
然而由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签署,此时出卖方也应无条件地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