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购
买房屋的
定金原则上可以要求予以退还,然而这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方能实现。在实践中,满足退还定金之情状主要有两大类:
首先,若开发商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资格或资质,那么依照法律规定,
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倘若您与开发商就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最终未能签署相关合同,此时,先前支付的
购房定金亦理应得到全额退还。
此外,当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订等多种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数额为定金的款项,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因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则出卖方同样负有返还定金的义务。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