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购房定金原则上是允许退还的,但需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方可实现。具体而言,符合退还
定金的情况主要包含两大类:
首先,若开发商缺乏相关的销售资格与许可证,那么法律对此种情况持肯定态度,即主张退还
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购房者与其与开发商之间因合同各项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而最终导致
签订合同失败的话,则也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支付的购房定金。
此外,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并将其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措施,然而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的,此时出卖方亦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