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提前交付房屋并不被视为违约事件。在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交房日期的具体表述通常为在某一时间段内完成交房任务,而非特定于某一天进行交接。因此,即使存在提前交付的情况,这仍然可以被视为正常
交房流程中的一环,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然而,一旦超过双方约定好的交房期限,便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