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购房者在缴纳房屋
定金后,并非不可予以返还,然而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购房者欲寻求定金返还之权利,通常在下述几种特殊状况下,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定金:
首先,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尚未达到
商品房预售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法定条件之时,其与购房者间签署的
购房定金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
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对费用退还事宜进行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均应依据
合同法规定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倘若房地产开发商虽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除了需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
再次,在房地产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且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若双方仅就购房者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无权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这一事项达成共识,那么购房者可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
最后,若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
欺诈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