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若为双方共同
出资购置的,那么此项不动产应当被视为双方共同所有的共有物进行处置。当爱情走到尽头,面临分手抉择时,对于该房产的共有人应当先行自行协商并达成关于该处房地产的分割方案。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而
同居财产分割则是指在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
财产分割问题,应依照一般的
共同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所谓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
债务清偿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