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针对
购房定金问题有如下规定:若交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预定承诺履行
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己支付的
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倘若未能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按双倍金额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此外,关于定金的退还事宜,还需要根据交款时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若未对
定金退还做出明确说明,那么定金是可以被退还的,或者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然而,对于
购房者而言,若希望退还定金,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向开发商索回定金的:
首先,当开发商不具备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时,其与购房者之间约定的购房定金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无论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如何,亦或是双方是否曾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约定,开发商均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