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存在违规交房之行为,作为业主有权选择拒绝接收新房。若业主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皆可有理由予以拒收:
1、未达到完备的小区道路畅通与已经实现水电燃气暖气供应的基本条件;
2、尚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情况下;
3、未能提供完整的住宅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文档;
4、由于开发商无故推迟交房时间超过原先合同约定时间,经由
购房者多次催促仍超过三个月仍未完成交房的情况;
5、开发商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
配套设施环境;
6、开发商经过批准变更
商品房规划设计但未得到购房者同意的情况;
7、无法提供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出具的
房屋面积实测数据;
8、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而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约定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业主有权拒绝接
收房屋,同时也可以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
9、经过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10、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