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绝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潜在购买者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销售协议前,通常会采取认购、订购或者预定等手段,先行向
消费者收取
定金。若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前来与开发商签署相关合同,或者双方对于
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则大部分开发商是不会退还所收取的定金的,因为这无疑是对
购房者诚信和契约精神的一种挑战。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定金的退还并非毫无条件可言,只有当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时,才能够申请退还定金。
此外,还需满足另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手续。为了成功地申请退还定金,购房者需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以上两个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查阅双方在
合同条件谈判过程中的修改记录,或者收集并整理双方对话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