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卖人所提供的室内建筑面积或整体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购销协议中规定的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假如合同内容并无相关条款或无法确定具体规定的,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决:
首先,当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上规定的金额实际计算费用,在此基础上,若买方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买方需要按照合同上规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卖方需返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