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预售合同的相关事项,务必在自签署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处理。
购房者与房产开发企业在缔结预售合同时,如已在房产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即可依法取得
物权法所赋予的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