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差异所涉及到的国家
法规政策要求如下:
首先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
消费者居住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偏差,且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的,则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则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消费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开发商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消费者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以及相关利息。在此基础上,如果消费者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而实际房屋面积又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消费者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而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消费者所有;反之,如果实际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开发商退还给消费者,而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