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时限为业主办理房地
产权属证书时,业主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若经过计算,开发商已经超过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办理期限,却仍未为其所购买的物业项目之业主完成
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该类业主便可行使其合法权利,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并依据相关
法规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重新拟定合同时,应将排除违约责任这一选项删除,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及其具体实施措施。如未能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且明确的说明,或者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估值存在困难,我们建议参考国内正规金融机构设定的
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