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措施主要是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标准,给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相应的补偿待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采取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
房屋产权的交换来实现,同时,也允许被
拆迁方选择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为基础,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其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以临时居住条件为基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进行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