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均须依循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且经依法登记后方产生
法律效力。鉴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特性,其
产权归属应以
物权登记为依据。因此,在实践中,若存在
借名购房的情况,实际登记的
产权人将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
出资方则仅能主张相应的债权权益。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