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需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面对这一状况,
购房者应首先与开发商展开深入沟通,以获取详细信息并明确责任归属,随后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若在装修工程进行期间发现的质量缺陷难以得到圆满解决或即便经维修仍未达标至双方约定的品质水平,买方享有随时宣布解除房屋
销售合同之权利,与此同时也有权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
赔偿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