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应用到不动产行业的,是严格贯彻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根据该项制度的要求,任何
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亡等情况都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依法登记,才能正式生效。而涉及到房地产这样的不动产问题时,其所有权的认定均应以
物权登记为主导原则。因此,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其最终的
产权归属实际上是由完成实际登记的那个人所享有,而
出资方在此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仅仅具备
债务性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