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业主交付房屋之后,如发现其实际使用面积同房地产交易合同中所陈述的面积存在出入时,应根据面积差异的具体数值来选用相应的处理策略。
首先,我们需查看并理解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所阐释和约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则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合同中未涉及相关内容,则应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标准进行处理:即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而言,当面积误差在3%以内时,应按实际测量结果进行结算,同时不支持
购房者提出
解除合同或退还房屋的诉求;
然而,当面积误差超过3%时,若购房者坚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相应利息,则应给予支持。
此外,对于面积误差超过3%的情况,若购房者决定继续持有该房屋,则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形:若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3%以内的误差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超过部分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3%以内的误差由卖方退还,超过部分则由卖方双倍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所提及的双倍退还等法定
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对开发商所实施的一种
惩罚性赔偿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